傳銷案例:在長沙搞連鎖業經營傳銷的頭目自首后,沒有被起訴
被不起訴人胡某甲,曾用名胡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21311989********,漢族,中專文化,戶籍所在地貴州省赤水市**鄉**村**組**號,住廣東省深圳市**街道**村**區**巷**號樓**室,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長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長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胡某甲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6年6月起,被不起訴人胡某甲和胡某乙、胡某丙(均已判刑)等人先后在長沙市天心區**園、**岸、雨花區**小區等多個小區,加入以“1040陽光工程”為名義的傳銷組織,該組織收取人民幣3.68萬元至12.92萬元不等的投資款(按份額投資,每份人民幣3800元)獲取加入資格,人員主要分布在本市天心**園、**岸等小區。
該傳銷組織與2016年成立,設3個區域,每個區域總監區有六名老總(人事總監、教育總監、申購總監、自律總監、能力總監、經晨總監),并對其區下若干經理室進行分工管理,經理室又有嚴格的管理組織,設有一名大總管,配有申購總管、能力總管、自律總管、經晨總管等經理級別的傳銷人員,通過經理室對傳銷人員進行管理。該傳銷組織并沒有實際的產品,對外以純資本連鎖經營——投入69800元回報1040萬元為吸引,并積極發展下線(每人最多直接發展3人)進行非法提成獲利,且該組織內部具有嚴格的五級三進制返利模式(五級:實習業務員1份;組長2-11份;主任12-64份;經理65-599份;老總600份以上。三進制:份額到達11份以上由業務員晉升主任;份額達到65份以上由主任晉升經理;份額達到600份以上由經理晉升老總)。
被不起訴人胡某甲經胡某丙介紹,自2017年5月加入“連鎖業經營”傳銷組織以來,按照該組織“五級三晉制”的模式發展下線,2018年4月晉升為“老總”級別,直接發展下線周某某、王某甲,間接發展下線王某乙、王某丙、徐某某等,共計26人,非法所得人民幣約5萬元。
本院認為,胡某甲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具有自首情節,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胡某甲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