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黑除惡」以談戀愛為名誘騙人入傳銷!這次栽大了
以“天津天獅生物發展有限公司”的名義,以“談戀愛”“介紹工作”等借口,將他人騙至長沙,將手機、身份證、銀行卡、現金等騙走,以阻斷其與外界聯系,限制其人身自由,強制進行傳銷洗腦,最終迫使其放棄抗拒,實現認同,成為傳銷組織的一員。
4月18日,長沙市岳麓區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這一大型惡勢力傳銷犯罪集團系列案(“6·30”專案)中的闕某理、鄭某勇等27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非法拘禁案。
判決結果
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量刑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等,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闕某理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和非法拘禁罪,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被告人鄭某勇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和非法拘禁罪,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其余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至十個月不等。
案件分析
法院審理查明,張某均(另案處理)以“天津天獅生物發展有限公司”的名義,于2013年到長沙市岳麓區發展團隊。新人加入該組織,至少要購買1份價格為人民幣2800元的虛擬產品。該組織采取欺騙手段,由成員以“談戀愛”“介紹工作”等借口,將被害人騙至長沙,將其手機、身份證、銀行卡、現金等騙走統一保管,以限制其離開房間。同時,組織中有人扮演“師傅”,對被害人進行洗腦,傳授吹噓“發展前景”,有人為被害人提供所謂的溫情服務等,最終使被害人放棄抗拒,實現認同,成為該傳銷組織的一員。
自2013年以來,該組織逐步發展,形成了以張某均為首要分子,闕某理、鄭某勇及趙某娜等人為骨干成員,層級達3級以上、成員達100余人的惡勢力傳銷犯罪集團。
2017年6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闕某理、鄭某勇分別組織、指揮、參與非法拘禁13人和12人,被告人杜某、吳某娟、周某虎分別組織、參與非法拘禁8人、5人和2人,其余被告人參與非法拘禁6人至1人不等。
法院認為,涉案傳銷組織系惡勢力犯罪集團。被告人闕某理、鄭某勇伙同他人以推銷商品為名,要求參加者以購買虛擬產品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并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系涉案惡勢力傳銷犯罪集團的組織者、領導者,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和非法拘禁罪;其余25名被告人系涉案惡勢力傳銷犯罪集團成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為均構成非法拘禁罪,遂作出上述判決。
據悉,在長沙市岳麓區人民法院審理的“6·30”專案共5案,涉案人數115人,系岳麓區開展“掃黑除惡”專項斗爭以來查處的一大型惡勢力傳銷犯罪集團系列案。
此前兩天,長沙市岳麓區人民法院已對系列案中的另4案公開宣判。其中,就趙某娜等15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非法拘禁案,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趙某娜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和非法拘禁罪,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十五萬元,上繳國庫;其余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五個月至十個月不等。就胡某等22人非法拘禁案,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胡某等22人犯非法拘禁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至十個月不等。就易某毫等28人非法拘禁案,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易某毫等28人犯非法拘禁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至十個月不等。就楊某林等23人非法拘禁案,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楊某林等23人犯非法拘禁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至十個月不等。
記 者 | 章迎春 許振興 胡淋偉
編 輯 | 彭毓妍
二 審 | 楊 剛
三 審 | 未曉芳
終 審 | 潘振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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