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的72歲老太太做“秦皇島商務商會”傳銷獲刑2年多
2014年8月,被告人李某加入秦皇島商會商務傳銷組織,該傳銷組織無實際商品,以國家發展重點項目、隱形行業、國家高科技投資建設為名,以商會商務資本運作為幌子,通過集中上課、組織傳銷人員到秦皇島進行考察、由傳銷人員上臺分享成功經驗等方式發展傳銷人員,大肆進行傳銷活動。
該傳銷組織要求參加者以繳納1-15單不等的份額獲得加入資格(一單是人民幣2900元,最少需要購買1單,最多可以購買15單,共計人民幣43500元),并設置業務員、業務組長、業務主任、業務科長、業務經理五個層級,以積累的份額作為晉升到上一層級的條件,發放提成返利的數額根據傳銷人員發展下線情況和層級來確定,同時設置推銷獎、差額獎、育成獎、分紅獎獎勵制度。該傳銷組織允許每名參加者可以發展兩名下線人員,該兩名下線人員可繼續發展下線,當該兩名下線達到業務經理級別時,該參加者即告出局。
配圖
2014年8月至2016年11月間,被告人李某在河北省秦皇島市、遼寧省丹東市振興區港市通過授課、組織傳銷人員到秦皇島進行考察等方式直接或者間接發展了任某平(女,1949年出生)、趙某等大量傳銷人員,并先后成為業務經理、報單經理。被告人任某平、佟某坤、劉某琴、賈某琴、宋某平、隋某以同樣方式發展下線人員,均系該組織中業務經理。其中被告人任某平、佟某坤、劉某琴、賈某琴、宋某平、隋某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下線人員均已達到3級以上,人數均為30人以上。
2018年7月24日9時許,公安機關在遼寧省丹東市振興區將被告人李某、任某平抓獲。同日,公安機關在遼寧省丹東市振興區將被告人宋某平、隋某抓獲。同年9月18日15時許,公安機關通過電話將被告人劉某琴傳喚到案。同年9月30日9時許,公安機關通過電話將被告人賈某琴傳喚到案。同年10月29日13時許,公安機關通過電話將被告人佟某坤傳喚到案。
原審法院判決:1、被告人任某平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3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2、被告人宋某平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一干人等相繼獲刑,罰金。
宣判后, 任某平,宋某平不服,提起上訴。
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任某平、宋某平等人以商會商務資本運作的名義,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的方式購買份額,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應予懲處。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早知今日何必當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