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連鎖經營傳銷頭目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公訴
被告人許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211021965********,漢族,大專文化,無職業,戶籍所在地江蘇省鎮江市潤州區**號**室,現住江蘇省鎮江市潤州區**路**村**號**單元**室。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武漢市公安局洪山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該分局執行。
本案由武漢市公安局洪山區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許某某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告知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現依法審查查明:
2014年4月以來,被告人許某某伙同譚某某(另案處理)等人在本市洪山區加入以“連鎖經營”為名義的五級三晉制傳銷組織,該組織以繳納一定金額的人民幣獲得加入資格,以直接或間接發展的下線人員數量作為計酬和返利依據,引誘他人再繼續發展下線,以此從中獲利。被告人許某某加入該組織后,于2018年6月晉升為“老總”級別,先后直接或間接發展下線人員共計40余人。
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許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報案材料,抓獲、破案經過及辦案說明,2.身份證明材料,傳銷組織層級圖,銀行賬單明細;3.證人田某某、馬某某、徐某某、某某某、謝某某、羅某某、張某某等人的證言;4.同案被告人譚某某的供述;5.被告人許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許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許某某組織、領導以連鎖經營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以發展人員數量作為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