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超2.78億,發展57885人!都勻宣判一起傳銷案
2022年2月16日上午,都勻市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一起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馬某某、馬某、陳某某、裴某某、范某某、候某某等6名被告人被判處十二年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同時對各被告人的違法所得、涉案資金及孳息和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馬某某、馬某、陳某某、裴某某、范某某、候某某等人以招商引資、消費扶貧等為宣傳噱頭,虛構公司背景和發展前景,通過以新農貿公司“手機APP”和食安天下公司互聯網“田里鄉間商城”為依托,以幫助銷售農副產品為由,打造虛擬商品交易模式,利用會員制“倉單”買賣平臺,用發展下線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返利依據,不斷引誘參與人繼續發展他人參加傳銷活動。并以不同標準繳納所謂購買商品等方式獲得加入合格交易商的資格,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推廣合格交易商作為返利的依據,再以掛買、掛賣虛擬“倉單”、“特價單”獲利的模式引誘會員繼續發展他人參加該傳銷組織,采取扣除手續費、轉變交割金、進入消費錢包等方式,要求會員高價交割或兌換產品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
至案發時,該組織發展的會員達57885人,會員層級達27層,收取參與活動人員繳納的資金數額累計達2.78億余元。
法院審理認為,馬某某、馬某、陳某某、裴某某、范某某、候某某等人的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法律規定,依法作出一審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