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特大傳銷案宣判 27名“A級老總”獲刑
9月5日,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一起“連鎖經營”特大傳銷案的二審判決書。一審期間,陸偉東、鄧俊華、何百春等27名傳銷“老總”,因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分別被貴陽市觀山湖區人民法院判處三年到緩刑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一萬元到三千元不等。值得注意的是,27名傳銷“老總”,就有一半是湖南省邵陽市新邵縣人。
2015年的1月份,觀山湖社區派出所民警接到群眾的舉報,說他們居住的小區,陸續有一些外地人員在小區里面成群結隊的在一些出租屋里面,一天閑著沒事干,就是邀約一些人在各個出租屋里面流竄,行跡很可疑。根據社區居民反映的情況,公安機關隨即加大了對這伙人的走訪調查力度。 外地無業人員不找工作卻天天在小區出租屋里相互走訪,如此詭秘的行為讓警方立即產生懷疑,這伙人極有可能是在小區里從事傳銷活動。警方隨即對其展開了傳銷組織清理遣返行動,大量傳銷組織學習資料被執法人員現場查獲。 為掌握組織頭目的行動軌跡,公安機關對傳銷組織近4000名底層人員逐一展開了大量的思想工作。 徹底醒悟過來的底層傳銷人員終于向警方透露出了傳銷組織的內部信息,原來,聚集在貴陽市觀山湖區的傳銷團伙,竟是由四個傳銷體系合并組成,高層組織者的人數多達26人。隨著調查的深入,警方又發現了一條重要線索。 雖然26個組織頭目分別管理著不同的底層人員,但是他們總是會在月底最后一天“失聯”。警方判斷,組織頭目肯定是在這一天聚集開會。這給警方把隱藏在背后的傳銷組織頭目一網打盡提供了絕佳的機會。 5月31日,經過近4個月偵查,掌握傳銷組織頭目行動軌跡的辦案民警,將正準備舉行會議的26名傳銷頭目,直接堵在了酒店的房間里面。 據查,2011年至2015年5月期間,陸偉東、鄧俊華、何百春等27人在貴陽市觀山湖區(原金陽新區),以西部大開發、國家發展重點項目為由,開展所謂的“純資本運作”,“連鎖經營”。 通過鼓吹“從參加到出局,靠發展不同層級新人加入所收取的費用從中返利,可最終獲利1040萬元”等,讓參加者認繳21份份額(首份3800元,其余每份3300元),獲得參與以及直接發展3名下線加入的資格,然后按此方式,以幾何倍增的原理進行發展,大肆進行傳銷活動。 該傳銷組織采用“五級三晉制”的組織結構,即設置業務員、業務組長、業務主任、業務經理、高級業務員(又稱老總)五個層級,并以積累的份額和設置的要求作為晉升到下一個層級的條件。 該傳銷組織制定嚴格的管理制度,有著嚴密的管理體系,按照“老總”、“經理室”、“家庭”三個層級對參加“連鎖經營”的傳銷人員進行管理。 “老總”單獨或共同建立并直接管理“經理室”(管理“經理室”的“老總”又稱直總),通過“經理室”對未上老總的傳銷人員進行管理,“經理室”有6個職能窗口,由“大總管、自律總管、自律配合、申購總管、能力窗口、經晨窗口”組成。 為了更好的管理“老總”級別人員,該組織根據上下線關系等情況對“老總”級別人員進行分組,“組”里設有“裁”、“會務”、“組長”、“教育總監”、“自律總監”、“產品總監”、“人事總監”、“經晨總監”、“能力總監”、“組員”等職務,每個職務有各自明確分工,根據具體分工對傳銷組織進行管理。 同時,為便于管理,被告人陸偉東、鄧俊華、何百春三人作為該傳銷組織中的“裁”級別成員,將傘下人員混編成“組”共同管理。傳銷人員加入該傳銷組織后,所繳納的份額,除少量返還給認繳人員外,按照一定的比例和分配模式,由直接上線、業務經理、高級業務員予以瓜分。 并以交“公積金”、“個人所得稅”等名目提取部分費用,由“裁”級別人員進行分配。通過上述方式,該傳銷組織形成了數百人的團伙,被告人陸偉東、鄧俊華、何百春等人在本轄區內大肆進行的組織、領導傳銷犯罪活動,通過引誘、控制傳銷人員,騙取財物,嚴重擾亂了經濟社會秩序、影響了社會穩定,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2015年5月31日,貴州省貴陽市公安機關一舉抓獲涉及廣東、河南、湖南、安徽、四川、云南等地數十名“A級”傳銷頭目。至此,一個盤踞在貴州貴陽、四川成都等地從事傳銷活動的傳銷集團徹底覆滅。 至案發,陸偉東、鄧俊華、何百春、劉華、陸衛紅、吳斌、李文富、謝良中、金玲、徐勇、張華燕、易善柱、熊天仿、徐祝連、張協枝、陳菊、尤華龍、杜中成、吳顯英、龍煥杭、陳立光、陳志全、鄭軍華、李臘平、周裕兵、唐海玲、謝有德分別達到該傳銷組織中的“老總”級別。 原判認為,陸偉東、鄧俊華、何百春等27人參加“純資本運作”、“連鎖經營”傳銷活動,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應依法處罰。 6月3日,觀山湖區人民法院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對上述各被告人作出上述判決。宣判后,被告人陸偉東、鄧俊華、何百春、陸衛紅、吳斌、李文富、謝良中、金玲、徐勇、張華燕、易善柱、張協枝不服,提出上訴。 7月7日,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并訊問上訴人,以及原審被告人后,認為案件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本案。 二審法院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對各上訴人所作量刑適當,應予以維持。7月20日,二審法院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裁定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