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傳銷“老總”在安順領刑
加入“自愿連鎖經營”能賺大錢? 經人介紹后,何某覺得前景可觀決定加入了該組織,并且順利發展了兩個下線。由于業務突出,3人紛紛當上該組織“老總”職位。近日,西秀區人民法院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分別判處何某有期徒刑1年零6個月、并處罰金130500元;判處王某1年零4個月,共處罰金70000元;判處李某有期徒刑1年零2個月,并處罰金70000元。
26歲的何某是湖南省湘潭縣人。2009年,何某加入了“自愿連鎖經營”為名的傳銷組織。同年王某、李某相繼加入該組織。
據了解,“自愿連鎖經營”是一個傳銷組織,加入者需購買份額,第一份3800元,第二份3300元,一人最多能買21份,并且每人需要發展兩個直接下線人員。為發展下線,加入者一般都是騙取身邊的親朋好友作為自己的下線。
此外,晉升一級后,可以按照一定比例獲得下線人員購買份額的提成,加入者按照購買份額多少來晉升“職位”,買得份額越多職位越高。購買1至2份為業務員、3至9份為組長、10至64份為主任、65至599份為經理、600份為老總。購買份額的資金將存入指定的銀行賬戶,由專人管理。
2012年,何某帶著自己的下線人員王某和王某的下線李某等人來到安順市從事傳銷活動。之后,由于“業務突出”何某、王某到安順先后晉升為“老總”。2013年下半年,王某下線李某達到規定的份額,也晉升為“老總”。
據統計,從加入至案發時,何某發展了兩個下線,一個是王某,王某又繼續發展了兩條下線,李某是其中一個。從王某以下,共發展了14級,人員44人。2013年10月22日,因下線人員發現被騙,何某、王某、李某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經法院審理認為,何某、王某、李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以直接或間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返利,引誘他人加入,騙取錢財,擾亂經濟社會秩序,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此外,何某、王某、李某具有自首情節和悔罪表現,可從輕處罰。故做出上訴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