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兩房東租房給傳銷團伙遭罰5萬元 系貴州首例
執法人員在清理傳銷窩點
上班期間,社區內的閑散人員
近日,貴陽市世紀城的兩位房東因監管失責,被執法人員查實租客實為傳銷團伙后,分別被處以5萬元不等的罰款。
據悉,這是我省房東租房給傳銷團伙的首例遭處罰案。
“法規明確,只要房東客觀上為傳銷提供場所,便可處罰,該案向全省房東敲響了警鐘。”
A
租房給傳銷者
首例罰單開出
今年3月份以來,貴陽觀山湖區世紀城社區、公安、工商工作人員,對該小區存在多時的傳銷團伙進行集中整治。截至目前已搗毀300多個傳銷窩點,遣散傳銷人員1000余人。
整治期間,執法人員發現,世紀城龍凱苑、龍賢苑的兩家住戶,有外省口音閑散人員聚集,并從房內搜出傳銷資料,又通過偵查獲知轉賬、通話信息,確定兩伙人都是傳銷人員。
處置完傳銷人員后,觀山湖工商局執法人員通知兩位房東,告知他們未按《貴陽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規定,到公安機關備案房屋租賃信息和租戶身份信息,在不明租客確認為傳銷人員后,應按照國務院頒布的《禁止傳銷條例》中第二十六條規定“為傳銷行為提供經營場所、培訓場所、貨源、保管、倉儲等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分別對兩人處以5萬元不等的罰款,同時沒收租金。
兩位房東直喊委屈,覺得處罰太重。在執法人員勸誡下,并得知若不接受處罰執法部門將提交法院強制執行的情況下,兩人在8月5日前將罰款交清。
只要提供便利
即可定性處罰
據了解,兩位房東叫屈的原因,是認為自己只是租房,并不知租客身份,不該受連帶處罰。執法人員認為,正是眾多房東對法規的不了解,才導致租房市場的混亂。
觀山湖工商局世紀城分局一負責人表示,在《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中,并沒有明文或列出“明知”、“應知”等前綴性詞匯,應理解為無需當事人主觀知道租房者是否為傳銷人員,只要客觀上為傳銷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即可定性處理,且該條規中處罰前沒有“可以”字眼,所以是應當進行處罰,不考慮當事人是否主觀故意。
該負責人同時表示:《貴陽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中第十六條規定,房屋租賃當事人應自房屋租賃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內,到房屋所在地的區、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管理機構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應包括房東和房客證件號碼、戶籍地等具體身份信息。
“該案中,兩位房東租房既未備案,租客又是傳銷人員導致客觀為違法犯罪提供便利條件,所以應按《禁止傳銷條例》中的規定進行處罰。”該負責人說。
據了解,在世紀城,因許多房東是外地人,租房委托中介代理,但法規針對的只是房東,對中介并無具體處罰規定。因而,世紀城社區現在規定:中介租房首先要帶租客前去社區和派出所備案。“不過,關鍵仍要靠房東自己警覺,即便委托中介租房,也要了解租客的信息,以防連累了自身。”一名負責人說。
C
為租房者
再敲警鐘
昨日上班時間,記者在世紀城看到,樓房外空地上,仍聚集著許多操著外地口音的閑散人員。
記者在租房網站上聯系了10余位官方公布傳銷人員較集中的世紀城、碧海等小區房東,多人不知租房還要備案,有的覺得麻煩沒必要,有的則稱“只關心租金,不關心租客身份”。
執法人員介紹,正是租房者法律意識淡薄,才導致傳銷人員能輕易找到窩點聚集。調查中,記者發現,少數房東明知對方是傳銷人員,因對租金不講價,采取默許態度。
“處罰從來不是目的,只是手段。”執法人員說,本次在全省率先開出罰單,目的是警醒廣大房東,應按照法規規范租房,不給違法人員生存土壤,以從根本上杜絕傳銷人員在貴州省尋找窩點聚集,此舉也許能徹底清除困擾多地的傳銷犯罪問題。
“房子是傳銷窩點,房東挨罰將成常態。”一名執法人員表示:今后在集中清理傳銷活動的行動中,將對容留傳銷人員租住的房東繼續進行調查處理。此舉除對打擊傳銷犯罪有舉足輕重的作用外,也能促進租房備案范圍擴大,對清理各種違法犯罪都將產生深遠影響,貴陽市乃至全省房東,應從此案中引以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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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陽市“租賃辦法”
2012年3月,《貴陽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通過施行。其中規定房屋租賃當事人申請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時,應當填報和提交下列信息內容及資料:
(一)填報信息內容包括: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證件種類和號碼、住所地、戶籍地等信息,房屋基本情況、租金及租賃期限,租賃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相關證明情況,其他信息;(二)提交資料包括:合法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或者法人、其他組織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房屋租賃合同,房屋權屬證書或者其他合法權屬證明,其他材料;(三)出租委托代管房屋的,還應當提交委托人的委托證明;(四)轉租房屋的,還應當提交房屋所有權人同意轉租的證明;(五)出租共有房屋的,還應當提交其他共有人出具的同意出租證明。
《辦法》同時明確,發現利用出租房屋進行犯罪活動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由公安機關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進行犯罪活動,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