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安縣向傳銷出租屋者發(fā)出最后“通牒”
中國反傳銷網(wǎng) 來源:興安縣工商局 作者:胡思進 鄒喜明 2010年11月02日 總瀏覽數(shù): 我要評論(0)
11月1日,興安縣政府發(fā)布了《關于禁止向傳銷人員出租房屋的通告》,向傳銷出租屋者發(fā)出最后“通牒”,震懾違法房屋出租人,要求房屋出租者十五天內自行清查,愈期不清退者從重處罰。
近年來,興安縣傳銷活動屢禁不止,縣委縣政府投入大量人力物力開展打擊傳銷專項整治行動。但由于一些居民、單位為了個人和單位的利益,將房屋出租給從事傳銷的違法分子,使傳銷人員很容易找到新的活動場所,以致傳銷活動難以有效遏制。針對這一情況,縣委縣政府研究采取“以房定責,以房管人,堵源截流,斷其后路”的措施。通告要求,禁止向傳銷人員出租房屋為其提供集會、住宿等活動場所,十五天內由房屋出租者自行清查,對主動清退的不予追究責任。也可以向縣打傳辦報告,由打傳辦組織人員進行清理,但要沒收房租和押金。逾期不自行處理也不報告的,一經(jīng)查實,除沒收其所收取的房租和押金外,并給予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水電部門實行停水、供電,直至房屋出租者接受處罰后才能恢復供水、供電。國家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干部職工,逾期不自行處理的,監(jiān)察部門還要給予政紀處分。對揭發(fā)、舉報的有功人員按有關規(guī)定給予獎勵;對包庇、縱容傳銷活動的,按有關法律法規(guī)從嚴處理。
目前,興安縣已制訂出租房屋管理暫行規(guī)定,加強流動人口管理,建立違規(guī)房屋出租人檔案。要求房屋出租人必須查驗租賃人的暫住證及身份證,嚴厲懲治為傳銷活動提供倉儲、培訓場所和住宿條件的單位及個人,并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