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三名組織領導傳銷“經理”被判刑 涉案金額五百萬
正義網廣西4月26日訊(記者梁洪 通訊員王莉)近日,由廣西梧州市蝶山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魏貴、李芬、羅祝組織、領導傳銷活動一案,經一審法院審理后,依法判處魏貴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李芬犯組織領導傳銷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羅祝犯組織領導傳銷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被告人魏貴、李芬、羅祝自2007年以來,先后在梧州市參與四川籍的“連鎖銷售”傳銷活動,魏貴、李芬達到經理級別后,于2009年2月份開始參與管理其所在的傳銷體系內的申購款、發放工資等工作,其參與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層級達三級以上,兩人直接下線為羅祝、羅云,在參與管理其所在的傳銷活動體系工作期間,以魏貴名字的帳戶在廣西梧州市銀行內轉帳到四川省成都市銀行帳戶的流動款項,累計數額達300多萬元,以李芬名字的帳戶在各銀行內轉帳、存取流動款項,累計數額達120多萬元。被告人羅祝在達到經理級別后,于2009年6月份參與管理另一個傳銷體系內的申購款、提成等工作,其參與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層級達三級以上,直接下線為羅云川、王霞,在參與管理其所在的傳銷活動體系工作期間,以羅祝名字的帳戶在各銀行內轉帳、存取流動款項,累計數額達80多萬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第4條規定,組織、領導傳銷罪,是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