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南寧發布《南寧市舉報傳銷獎勵辦法》政策解讀
日前,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發布《<南寧市舉報傳銷獎勵辦法>政策解讀》,全文如下:
《南寧市舉報傳銷獎勵辦法》政策解讀
一、文件制定背景
南寧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12月頒布了《南寧市舉報傳銷獎勵辦法》。《南寧市舉報傳銷獎勵辦法》自實施以來,在鼓勵社會公眾參與打擊整治傳銷違法犯罪活動、積極舉報傳銷行為案件線索方面發揮了切實有效的作用。2023年12月,該規范性文件五年有效期滿,自動失效。為引導違法線索舉報人積極向執法部門舉報,降低執法部門獲取違法案件信息的成本,提高執法效能和工作效率,構筑完善群防群治打擊傳銷的工作格局,結合南寧市實際,重新制定出臺《南寧市舉報傳銷獎勵辦法》,進一步完善與舉報傳銷違法行為線索相適應的獎勵制度。
二、文件制定依據
主要依據《禁止傳銷條例》(國務院令第四百四十四號)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舉報傳銷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接到舉報后,應當立即調查核實,依法查處,并為舉報人保密;經調查屬實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舉報人給予獎勵”,在參考其它省市的相關規定后,結合南寧市打擊傳銷工作實際情況后起草擬定。
三、內容說明
《南寧市舉報傳銷獎勵辦法》共21條,主要內容為:
(一)明確了屬于獎勵范圍的傳銷行為。包括:組織、策劃、參與傳銷的行為;以虛構、蒙騙、夸大、煽動、利誘、脅迫等手段發展傳銷下線、擴大傳銷規模、騙取錢財的行為;采取授課、溝通、談話等形式,給他人灌輸傳銷內容的行為;傳銷組織、人員開通的資金賬戶及轉移流向等信息;印制、運輸、出售傳銷物品和傳銷宣傳品的行為;為傳銷提供經營、培訓、居住等場所及提供貨源、保管、倉儲等便利條件的行為;為傳銷活動提供應用系統開發、服務器管理、技術服務、支付結算等行為;其他傳銷行為。
(二)規定了縣(市、區)、開發區打擊傳銷工作機構及公安、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等執法部門是舉報傳銷的受理單位,負責對舉報案件線索的查證、辦理以及獎勵審核、兌現工作。市本級受理的舉報案件線索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轉辦并進行督辦。涉案金額巨大或案情較為復雜的案件,由市本級執法部門統籌組織全市各級執法部門辦理。
(三)明確了舉報人獲得舉報獎勵的條件。包括:違法案件發生于南寧市行政區域內;有明確、具體的舉報事實;舉報提供的線索事先未被執法部門掌握;舉報的情況經查證屬實;舉報的傳銷行為有處理結果。
(四)明確了受理舉報但不獎勵的情況。包括:舉報人匿名舉報的;舉報線索已進入行政處理或刑事立案程序;執法部門工作人員及其親屬或其授意他人舉報的;舉報的違法事實與線索已經由新聞媒體、網絡信息等公開報道和披露的;認定不應獎勵的其他舉報情形。
(五)制定與違法線索相對應的獎勵制度,區分四個獎勵等級。單案舉報獎勵上限10000元,下限500元。
一級舉報:舉報人提供傳銷活動的主要頭目姓名、真實身份、聯系電話、銀行賬號、活動居住地點、講課資料、平臺信息等情況客觀真實,執法部門根據舉報線索破獲傳銷案件并查獲組織、領導、策劃傳銷的主要人員,或查獲涉案人員超過50人的,舉報獎金人民幣10000元。
二級舉報:舉報人提供傳銷活動骨干分子姓名、真實身份、聯系電話、銀行賬號、活動居住地點、平臺信息等情況客觀真實,執法部門根據舉報線索破獲傳銷案件并查獲傳銷重要骨干人員,或查獲涉案人員20人以上50人(含)以下的,舉報獎金人民幣5000元。
三級舉報:提供傳銷活動具體地點、組織者的姓名、聯系電話、講課資料、平臺信息等情況客觀真實,執法部門根據舉報線索查獲傳銷一般骨干人員,或查獲涉案人員10人以上20人(含)以下的,舉報獎金人民幣2000元。
四級舉報:舉報傳銷活動具體地點、平臺信息等情況客觀真實,執法部門根據舉報線索查獲涉案人員10(含)以下的,舉報獎金人民幣500元。
(六)規定了舉報傳銷受理單位作出獎勵決定的時限為30個工作日,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期限至10個工作日。同時,舉報獎勵的領取地點和方式應尊重舉報人意見,允許通過匯款或委托領取。
(七)明確了保密制度。規定舉報傳銷受理單位及辦理舉報獎勵工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保密制度,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舉報人身份、舉報內容和獎勵等情況,違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四、解讀機關
解讀機關:南寧市打擊傳銷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聯系電話:0771-281537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