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舉報傳銷獎勵辦法》面向社會征集意見
為鼓勵廣大群眾積極參與打擊傳銷工作,及時發現、查處傳銷違法犯罪行為,南寧市打擊傳銷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現就《南寧市舉報傳銷獎勵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下稱《辦法》)公開征求意見。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見,可在12月1日前登錄南寧市行政立法和決策公開征求意見平臺網站提出。
《辦法》明確,舉報下列行為的予以獎勵:組織、策劃、參與傳銷的行為;以虛構、蒙騙、夸大、煽動、利誘、脅迫等手段發展傳銷下線、擴大傳銷規模、騙取錢財的行為;采取授課、溝通、談話等形式,給他人灌輸傳銷內容的行為;傳銷組織、人員開通的資金賬戶及轉移流向等信息;印制、運輸、出售傳銷物品和傳銷宣傳品的行為;為傳銷提供經營、培訓、居住等場所及提供貨源、保管、倉儲等便利條件的行為;為傳銷活動提供應用系統開發、服務器管理、技術服務、支付結算等行為;為傳銷提供信息化軟硬件服務的行為;其他傳銷行為。
各縣(市、區)、開發區打擊傳銷工作機構及公安、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是打擊傳銷舉報的受理單位,負責對舉報案件線索的查證、辦理以及獎勵審核、兌現工作。
南寧市本級,各縣(市、區)、開發區打擊傳銷工作機構及公安、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受理舉報的電話號碼、通信地址、網絡平臺、電子信箱及獎勵標準等。舉報的案件經查證屬實且查處結束后,受理舉報單位應按《辦法》及時兌現獎勵。對舉報線索經查證不符合獎勵規定的,受理舉報單位應當及時向舉報人反饋,并說明不予獎勵的原因。
《辦法》規定,受理舉報單位及辦理舉報獎勵工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保密制度,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舉報人身份、舉報內容和獎勵等情況,違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對群眾舉報且被依法采用的傳銷線索,由打擊傳銷執法部門根據其罰沒金額進行等級評定,確定具體獎勵標準,具體分為三個等級,單案舉報獎勵金最高不超過10萬元,最低不低于500元。
一級舉報的獎勵要求及標準為:違法事實完全清楚,已直接掌握證據并積極協助現場查辦,舉報情況屬實,傳銷行為被行政執法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司法機關作出有罪判決的,按罰沒金額或罰金的1%給予獎勵。
二級舉報的獎勵要求及標準為:有違法事實,已掌握部分證據并協助查辦,舉報情況基本屬實,傳銷行為被行政執法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司法機關作出有罪判決的,按罰沒金額或罰金的0.5%給予獎勵。
三級舉報的獎勵要求及標準為:尚未對違法事實進行直接核實,但已取得部分重要證據,僅提供查辦線索,不直接協助查辦,舉報情況與查辦事實大致相符,傳銷行為被行政執法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司法機關作出有罪判決的,按罰沒金額或罰金的0.3%給予獎勵。
舉報人獲得打擊傳銷舉報獎勵,應當符合下列條件:違法案件發生于南寧市行政區域內;有明確、具體的舉報事實;舉報提供的線索事先未被行政執法部門掌握;舉報的情況經查證屬實;舉報的傳銷行為有處理結果。
《辦法》明確,下列舉報不適用:舉報人匿名舉報的;舉報線索已進入行政處理或刑事立案程序;因親屬參與傳銷活動要求行政機關解救而舉報的;打擊傳銷工作人員及其親屬或其授意他人舉報的;舉報的違法事實與線索已經新聞媒體、網絡信息等公開報道和披露的;認定不應獎勵的其他舉報情形。
舉報人應當對所舉報的事實負責。對借舉報之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