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傳銷活動將受嚴懲
傳銷和變相傳銷活動擾亂市場經濟秩序,是危害社會的毒瘤,給參與者及家庭造成極大的傷害,給社會穩(wěn)定帶來危害,對社會道德體系造成巨大沖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從事傳銷活動將受嚴懲。
從事傳銷、變相傳銷活動要承擔的法律責任:一、《禁止傳銷條例》第24、25、26條規(guī)定:組織策劃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介紹、誘騙、脅迫他人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為傳銷行為提供經營場所、培訓場所、貨源、保管、倉儲等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為傳銷行為提供互聯(lián)網信息服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通知有關部門依照《互聯(lián)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予以處罰。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第二百二十四條規(guī)定: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fā)展人員的數(shù)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案例:“羅曼娜緹”特大非法傳銷案件
2008年12月18日,原龍崗工商分局、龍崗公安分局聯(lián)合行動,查處了深圳羅曼娜緹服飾發(fā)展有限公司特大非法傳銷案,查獲非法傳銷人員109人,抓獲了主要犯罪嫌疑人王某等7名,涉案金額達818萬元。
據查,“深圳羅曼娜緹服飾發(fā)展有限公司通過股東或已加盟商戶推薦的方式吸收加盟商,只需交納2萬、5萬、10萬或20萬元不等的購貨款就可成為不同等級的加盟商,具有低折扣批發(fā)內衣零售和介紹他人加盟的資格。公司按照介紹加盟的先后關系建立一一對應的上下級管理和提成分配網絡。只要成功介紹新加盟商,直接介紹人及其對應的所有上級加盟商都可獲得最低200元、最高26000元的獎勵,等級越高,獲得的提成也越多。羅曼娜緹公司已此引誘“批發(fā)商”發(fā)展下級“批發(fā)商”加入,從而獲取非法收益。2008年期間,羅曼娜緹公司發(fā)展了大量人員參與該傳銷活動,銷售金額達到了818萬元。
2009年11月18日,龍崗區(qū)檢察院判王某、程某、葉某等三人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蘇某、吳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隨案移送的內衣、電腦等物予以沒收。
警示:警惕傳銷組織披著合法公司、企業(yè)的外衣,以銷售商品為掩護,以高額返利、高額回報為誘餌,通過發(fā)展加盟商、業(yè)務員等形式從事傳銷活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