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江特大傳銷團伙案宣判 23人因非法拘禁獲刑
7月15日,廣東省江門市蓬江區(qū)人民法院對施某等23人非法傳銷特大團伙案依法作出了公開宣判。施某等人系“天津某生物發(fā)展有限公司”非法傳銷組織成員,年齡介于19至38歲之間,文化程度從小學(xué)到中專不等,來自全國各地,先后聚集在蓬江區(qū)堤東路某出租屋窩點,以幫找工作為名,上網(wǎng)結(jié)識被害人,先后把四名被害人騙至出租屋進行非法拘禁,騙取錢財,并誘騙其加入傳銷組織。經(jīng)過審理,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分別判處施某等2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九個月至一年三個月。
兄妹拘禁前來探訪的母親
“我對拘禁我媽媽認罪,我不是有意識騙我媽媽參與傳銷,只是我媽媽一心想過來看我哥哥和我,我們沒有特意監(jiān)視我媽媽”,這是在庭審中被告李某作最后陳述時說出的一番話。在被告人李某口中得知,其母親陳某曾有機會致電報警,為了不想影響其兩兄妹,最后放棄報案。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2年11月1日,被告人李某兩兄妹向其母親被害人陳某謊稱要做水果生意,騙得陳某錢財,由于陳某牽掛兄妹二人,便從深圳自行坐車到江門市看望兩人,李某有意將母親陳某帶到其所在非法傳銷組織租賃的江門一出租屋內(nèi),并騙取了陳某的手機。當被害人陳某發(fā)現(xiàn)該窩點是傳銷組織后要求離開,為了防止陳某離開后報案,被告人施某使用鑰匙反鎖屋門,并指使李某收繳其母親陳某的手機防止其報警,并指使被告人李某、符某、劉某三人以監(jiān)視上廁所、睡覺、跟蹤陪同外出等方式將被害人陳某控制在該傳銷窩點內(nèi)。
法庭上,被告人劉某、符某反復(fù)狡辯,否認曾對陳某實施非法拘禁。二人辯稱只是協(xié)助被告人李某“照顧”其母親陳某,之所以連上廁所也要兩人跟著,只是怕陳某在廁所里滑倒,不讓她自由外出只是怕她會有危險,因此,二人對被害人陳某是照顧,不是“看管”。經(jīng)查,被害人陳某并不是一位行動不便需要兩個人攙扶才能上廁所的老人,她能夠獨自從深圳坐車來江門探望被告人李某兩兄妹即說明陳某行動自如,而且單獨外出沒有任何安全問題,法院據(jù)此認定劉某、符某參與非法拘禁陳某的事實存在。
法院認為,被告人施某負責拘禁現(xiàn)場管理工作,過程中具體指使、安排被告人李某兩兄妹、符某、劉某參與非法拘禁,應(yīng)是主犯,故判處被告人施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被告人李某兩兄妹、符某、劉某受安排參與非法拘禁應(yīng)屬從犯,應(yīng)當從輕處罰,故分別判處被告人李某兩兄妹、符某有期徒刑九個月,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十一個月。
小伙上網(wǎng)找工作 求職不成反遭拘禁
2012年11月4日,一心想找工作的被害人曹某通過網(wǎng)絡(luò)認識了被告人胡某,胡某在一番花言巧語后,以幫助找工作為由,將被害人曹某從外地誘騙至江門市蓬江區(qū)堤東路某出租屋,并騙得曹某的手機防止其對外聯(lián)系。再由被告人黃某下樓將曹帶到其所在非法傳銷組織租賃的蓬江區(qū)堤東路某出租房窩點內(nèi)。待曹進屋后,被告人黃某即反鎖屋門,被告人謝某守住廚房、廁所,防止曹某傷人。
曹某發(fā)現(xiàn)自己陷入傳銷組織后欲想逃走,但被被告人梁某、王某、謝某、羅某、龐某、李某圍住,并對其進行搜身,強行扣押其身份證等物品。次日,被告人黃某受傳銷組織頭目的安排,離開堤東路某出租房,被告人梁某、謝某受傳銷組織頭目的指使輪流持房門鎖匙,并與被告人羅某、龐某一起對曹某輪流進行看管。期間,被告人王某多次對曹某利進行語言恐嚇,直至2012年11月7日0時許被民警查獲。
法院認為,8名被告人的行為構(gòu)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王某對被害人進行語言恐嚇,給被害人造成較大的心理威脅,應(yīng)是主犯,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被告人胡某、黃某、梁某、謝某、羅某、李某、龐某受安排參與非法拘禁,應(yīng)是從犯,應(yīng)當從輕處罰,判處被告人胡某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判處被告人黃某、梁某、謝某、羅某、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判處被告人李某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