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公安部打擊傳銷 領導者刑責追究標準出臺
最高院、最高檢和公安部于日前聯合發布《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進一步明確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有關法律適用問題,加大了對傳銷犯罪活動的打擊力度。
關于追究領導者刑責的標準
《意見》明確,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組織,其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30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應當對組織者、領導者追究刑事責任。
關于組織者、領導者的認定
(一)在傳銷活動中起發起、策劃、操縱作用的人員;
(二)在傳銷活動中承擔管理、協調等職責的人員;
(三)在傳銷活動中承擔宣傳、培訓等職責的人員;
(四)曾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以內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行政處罰,又直接或者間接發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15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人員;
(五)其他對傳銷活動的實施、傳銷組織的建立、擴大等起關鍵作用的人員。
關于“情節嚴重”的認定
(一)組織、領導的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達一百二十人以上;
(二)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數額累計達二百五十萬元以上;
(三)曾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以內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行政處罰,又直接或者間接發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達六十人以上;
(四)造成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
(五)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
關于“騙取財物”的認定
《意見》還進一步明確了對“騙取財物”的認定問題,對 “團隊計酬”行為的處理、罪名適用等問題作了明確規定。根據《意見》,參與傳銷活動人員是否認為被騙,不影響騙取財物的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