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給傳銷人員 房東被罰1.8萬元
日前,井崗鎮居民張某某因為出租房屋給傳銷人員被井崗工商、公安、綜治等部門聯合執法人員查獲,張某某被處行政罰款1.8萬元處罰。6月20日,張某某在指定的銀行繳納了罰款。
今年5月份,根據群眾舉報,執法人員在蜀山區井崗鎮公園道一號小區搗毀一個傳銷窩點。當場抓獲傳銷頭目等6人,查扣用于傳銷的現金及傳銷教材、手機等。經查,2012年8月,房主張某某與傳銷一頭目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以1800元/月的價格將其房屋出租給該傳銷一頭目居住。在此期間,傳銷組織利用張某某出租的房屋從事傳銷活動,進行了多次傳銷培訓,發展了大量傳銷人員。
井崗鎮工商所以房主張某某涉嫌為傳銷組織提供培訓場所,其行為違反了《禁止傳銷條例》等相關法規,擬對張某某處以行政罰款1.8萬元。當張某某收到工商部門的處罰告知書后,立即提出疑義,要求對此案進行聽證。
6月16日,在聽證會上,井崗鎮工商所相關工作人員稱,根據《禁止傳銷條例》第26條第1款規定,“為傳銷行為提供經營場所、培訓場所、貨源、保管、倉儲等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工商所在行使處罰的自由裁量權上,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據此,當傳銷人員在租賃的房屋內從事傳銷行為,當事人張某某就要承擔為傳銷行為提供條件的法律責任。最終,張某某接受了工商部門對其的處罰,于6月20日到指定銀行繳納了罰款。
“以后租房子一定要查看租客的身份證,了解他們是否有正當的職業,哪怕讓房子空著每月少租幾百元,也不能干違法的事情。”聽說有人租房給傳銷人員被罰款后,十里店社區居民劉女士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