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科力奧電子商務有限公司非法傳銷
黑龍江科力奧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力奧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鳳才;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經營范圍:電子商務信息咨詢及服務;技術進出口、貨物出口、國內貿易(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項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規限制的項目取得許可后方可經營)。
經查,科力奧公司將科力奧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生產的保健品、菌類等產品及從當地市場購入的數碼產品、炊具等商品分類組合,以900元、1800元、2700元3個檔次作為選購標準單位,稱為1單,通過該公司和該公司在各省市的“加盟店”、“服務店”及參與人員相互介紹進行銷售。該公司以高額回報為誘餌,參加者獲得的返利將遠遠高于其購買商品所支出的費用。即在該公司購買900元/單的商品,每個月為1個循環,在12個月內獲得返利、分紅合計2,400元,購買1,800元/單的商品,可在12個月內獲得4,800元;購買2,700元/單的商品,可在12個月內獲得7,200元。認購一標準單位(以上)的商品,將取得加入資格,方可介紹他人加入。參與者以相互介紹的方式,推介他人參與購買,從中獲得高額“利潤”。被注冊的會員介紹他人在該公司購買商品,將獲取介紹費,介紹的人越多,獲利將越大。每介紹1人購買900元/單的商品,將獲得600元的獎勵;購買1,800元/單或2,700元/單的商品,將獲得1,200元,該公司稱此獎勵款項為“引導獎”、“效益工資”。同時,該公司實行所謂的“加盟店”方式,規定一次性購買27,000元的商品作為樣品,將成為店長。店長每介紹一單900元的商品消費,將得1,200元的“效益工資”(分12次給付),每介紹一份1800元或2,700元的商品消費將得2,400元。店長不但獲得所謂的“效益工資”,同時還可以推薦他人開店。
科力奧公司的“加盟店”和參與者遍及黑龍江、吉林、遼寧、北京、山東、河北及內蒙古等地區。自2006年1月起至被查止,參與人員已達5000余人,購買了2萬余單商品。參與者將貨款直接匯入到該公司賬戶及法定代表人王鳳才、總經理王玉江等個人的賬戶中,再將匯款單傳真至該公司信息部,被確認,由客服部通過郵遞、速遞等方式將所購貨物交付給購買者,離公司較近的購買者也可直接到公司自取。王鳳才將存入個人銀行卡中的銷貨款不定期的轉入該公司核算員郭景佳的個人銀行卡里,由郭景佳進行管理。經核算,至被檢查之日止,科力奧公司銷售收入為3,331.8萬元,由于該公司的賬冊不全,違法所得無法計算。
科力奧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已構成傳銷的違法行為。依據《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市工商局對其做出如下處罰:
1、沒收用于傳銷的財物,臺式電腦(主機19臺、顯示屏20個)、VCD機1臺、傳真機4臺、點鈔機1臺、裝訂器1臺;
2、罰款145萬元,上繳財政。
經查,科力奧公司將科力奧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生產的保健品、菌類等產品及從當地市場購入的數碼產品、炊具等商品分類組合,以900元、1800元、2700元3個檔次作為選購標準單位,稱為1單,通過該公司和該公司在各省市的“加盟店”、“服務店”及參與人員相互介紹進行銷售。該公司以高額回報為誘餌,參加者獲得的返利將遠遠高于其購買商品所支出的費用。即在該公司購買900元/單的商品,每個月為1個循環,在12個月內獲得返利、分紅合計2,400元,購買1,800元/單的商品,可在12個月內獲得4,800元;購買2,700元/單的商品,可在12個月內獲得7,200元。認購一標準單位(以上)的商品,將取得加入資格,方可介紹他人加入。參與者以相互介紹的方式,推介他人參與購買,從中獲得高額“利潤”。被注冊的會員介紹他人在該公司購買商品,將獲取介紹費,介紹的人越多,獲利將越大。每介紹1人購買900元/單的商品,將獲得600元的獎勵;購買1,800元/單或2,700元/單的商品,將獲得1,200元,該公司稱此獎勵款項為“引導獎”、“效益工資”。同時,該公司實行所謂的“加盟店”方式,規定一次性購買27,000元的商品作為樣品,將成為店長。店長每介紹一單900元的商品消費,將得1,200元的“效益工資”(分12次給付),每介紹一份1800元或2,700元的商品消費將得2,400元。店長不但獲得所謂的“效益工資”,同時還可以推薦他人開店。
科力奧公司的“加盟店”和參與者遍及黑龍江、吉林、遼寧、北京、山東、河北及內蒙古等地區。自2006年1月起至被查止,參與人員已達5000余人,購買了2萬余單商品。參與者將貨款直接匯入到該公司賬戶及法定代表人王鳳才、總經理王玉江等個人的賬戶中,再將匯款單傳真至該公司信息部,被確認,由客服部通過郵遞、速遞等方式將所購貨物交付給購買者,離公司較近的購買者也可直接到公司自取。王鳳才將存入個人銀行卡中的銷貨款不定期的轉入該公司核算員郭景佳的個人銀行卡里,由郭景佳進行管理。經核算,至被檢查之日止,科力奧公司銷售收入為3,331.8萬元,由于該公司的賬冊不全,違法所得無法計算。
科力奧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已構成傳銷的違法行為。依據《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市工商局對其做出如下處罰:
1、沒收用于傳銷的財物,臺式電腦(主機19臺、顯示屏20個)、VCD機1臺、傳真機4臺、點鈔機1臺、裝訂器1臺;
2、罰款145萬元,上繳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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