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DG國際科技集團有限公司通過互聯網從事傳銷活動
MDG國際科技集團有限公司通過互聯網從事傳銷活動,在國內各地均無實體公司存在,2008年被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認定為非法傳銷組織。今年4月,田某認識在烏魯木齊打工的成都人何某后,向何某介紹了MDG公司3G增值服務產品——Mycool軟件,稱該軟件分五種套餐,購買其中一套E套餐費用為6600元,可獲4套MDG影院包年卡,如發展下線購買產品,還能得到豐厚回報。
何某購買了一套E套餐,隨后回到成都發展下線。田某又先后數次從烏魯木齊竄至成都,向何某帶來的人“授課”,拉攏、引誘更多人購買MDG公司套餐產品,根據發展人員的數量計算返利。截至案發,田某通過上述方式發展下線累計銷售MDG公司3G增值服務產品E套餐14單,非法傳銷獲利達92400元。
今年7月初,接到群眾舉報,青白江警方將正在“授課”的田某及何某、溫某抓獲歸案。并于7月20日以涉嫌非法經營犯罪將田某移送檢方審查起訴。
檢方認為,田某以推銷商品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購買商品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以發展下線或者銷售產品數量作為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下線,進行非法傳銷活動,騙取財物,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11月11日,檢方決定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對田某提起公訴。12月4日,青白江法院審理該案后,一審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對田某作出上述宣判。 一審宣判后,田某當庭表示認罪服判不上訴。
▲法律鏈接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中第四條規定: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p>
青白檢法 記者 袁鉦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