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C環保幣就是傳銷幣!一平臺管理協調人員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獲緩刑,被處罰金3萬!
自2017年2月以來,一伙犯罪分子打著環保旗號,仿造“世界環保創業基金會”網站,建立“GEC”平臺,以GEC幣不斷增值為誘餌,組織線上、線下活動,大肆發展會員進行GEC幣投資,會員經實名認證后加入組織,后臺即送新會員一臺微型云礦機,之后會員可以在GEC網內購買微型、小型、大型等型號礦機產出GEC幣,也可以通過發展人員返市獲得GEC幣購買各型礦機產出GEC幣。
GEC組織有明顯的上下層級關系,分別是會員、公會會長、創業大使、環保大使、國際大使,各層級以發展人數作為返利和晉升依據,收取直推人員入門費,會長以上級別收取GEC網內交易反利,具備明顯的傳銷特征,現已發展參與人員200余萬人。其中,綿陽市游仙區東宣鄉人申某銀發展人員達200余人。
組織者之一的黃某嶺(在逃)指示被告人仝某·、王某(已判刑)領導潘某某、黃某某、楊某甲、楊某乙等冒充世界環保基金會員工進行工作。被告人仝某、王某在明知自己不是世界環保基金會員工,為了賺取工資和售賣GEC幣賺錢,伙同其他員工冒充世界環?;饡牵牛闷脚_客服人員,利用平臺后臺為參與GEC環保創業幣的傳銷人員提供賬號服務,利用QQ號給出虛假信息蒙蔽參與者。被告人仝某參與工作室的客服工作,并售賣GEC幣用于發放員工工資及日常開銷。其中仝某從2017年下半年加入傳銷組織工作,至2018年1月主動離開。期間其售賣GEC幣,非法獲利40萬元。被告仝某主動到案后,主動退還全部贓款。
綿陽市游仙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仝某在傳銷活動中承擔管理、協調職責,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的規定,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應予以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仝某主動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在案發后主動退贓,可酌定從輕處罰。被告人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的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與本院認定案件事實一致,應予以采納。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也應予以采納。
綜上,為維護公民財產安全及社會管理秩序,根據本案的事實、性質、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認罪態度等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仝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二、本案扣押被告人仝某違法所得人民幣四十萬元(現存留在公安涉案資金專用賬戶中)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