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傳銷經濟往來不受法律保護
近日,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涉嫌傳銷活動的合同糾紛案件。
劉某與張某原系同事關系。劉某經張某介紹,前往某地聽取某理財項目的相關課程,聽課完畢后,劉某為加入該理財項目,向張某轉款入會費4萬余元。張某陳述,根據該理財項目規則,加入組織的人需要交納會費,推薦人可獲得推薦獎勵以及返利等收益。案涉期間,劉某也曾作為介紹人先后介紹其他人入會。目前該理財項目組織者已被法院判決認定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F劉某起訴張某,要求返還入會費4萬余元。
法院認為,案涉理財項目在已審結的刑事案件中查明系王某等人組織、領導的傳銷組織,劉某給付張某的案涉款項是為加入該組織交納的會費,因此該錢款給付行為系參與該傳銷組織活動的行為,并非基于正常合同關系發生的給付行為,而參與該項目所有人員為加入該項目投入的資金,均屬于參與人參與該傳銷組織進行非法牟利的工具,屬于非法財物,不屬于民事法律保護的合法權益。因此,劉某與張某之間的返還糾紛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圍。
法官介紹,傳銷活動的本質是通過發展下線,實現財務的非法轉移和聚集,不僅不能創造社會價值,還嚴重擾亂市場經濟秩序,并給人民群眾財產帶來重大損失。在傳銷過程中發生的傳銷款經濟往來是非法的,不受法律保護。廣大群眾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識,杜絕投機心理,不要受高額利益誘惑,謹防陷入傳銷騙局,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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