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傳銷人員提供培訓場所 茂名一出租屋主被重罰1.6萬元
傳銷是國家明令禁止的違法行為,而為傳銷分子提供經營培訓場所也是一種違法行為。日前,市工商局城區分局立案查處了1宗傳銷案件,在嚴查嚴處傳銷分子的同時,對為傳銷人員提供培訓場所的出租屋主處以16320元的重罰。此舉為廣大出租屋主敲響了警鐘,使他們不想也不敢出租房屋給傳銷人員,有效壓縮傳銷活動的滋生空間,為促進社會穩定和諧發揮了作用。
近日,該局根據群眾投訴舉報,會同市打傳專業隊對隱藏在市區一民居的傳銷窩點進行了執法檢查,現場發現張某等5人以“海南華納貿易有限公司”名義在該民居從事傳銷活動。因該傳銷行為涉嫌犯罪,執法人員將傳銷頭目張某移送茂南區公安機關處理,并教育遣散其他4名傳銷人員。
在執法過程中,該局還發現,該傳銷窩點所在地為一出租屋,屋主許某長時間出租房屋給傳銷人員開展培訓。《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明確規定:“為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傳銷行為提供經營場所、培訓場所、貨源、保管、倉儲等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5 萬元以上50 萬元以下的罰款。”根據該條例的規定,該局對當事人許某作出了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罰沒16320元的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