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非法傳銷拘禁他人 釀成慘劇被判重刑
三被告人為強迫受害人加入非法傳銷組織,將受害人鎖在房內不準外出,后受害人為逃跑墜樓身亡,實施非法拘禁行為的幾名被告人均被法院判處重刑。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非法拘禁案,三名被告人均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院審理查明,2010年至2011年8月份,被告人馮梅、尚小東、劉青先后來到宜春進行非法傳銷活動。2011年11月中旬,被告人馮梅、尚小東等十余人住進傳銷組織租下的位于宜春市袁州區沿河路一居民樓的傳銷窩點,被告人馮梅系該窩點的領導,尚小東系該窩點的管事人。2012年1月中旬的一天,被害人覃美麗被他人騙至被告人馮梅、尚小東等人所住的傳銷窩點,之后被告人劉青也被傳銷組織安排住進該傳銷窩點,三被告人拿走了被害人的手機,通過鎖門、釘窗等方式限制其外出,覃美麗幾次提出要回家均被被告人馮梅等人以各種借口拒絕。2012年1月24日凌晨4時許,覃美麗從被拘禁窩點的衛生間窗口攀爬逃出時墜樓身亡。在被告人馮梅的授意下,被告人尚小東、劉青將尸體拋入宜春城區的秀江河中。之后被告人馮梅立即帶領該傳銷窩點中的所有人員逃離。
案發后,公安機關通過尸體檢驗鑒定,認定覃美麗系因從高處墜落導致額骨、頂骨、顱底骨折等嚴重顱腦損傷而死亡。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馮梅、尚小東、劉青為達到使他人加入傳銷組織的目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致人跳樓死亡,其行為構成非法拘禁罪,屬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均當庭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案發后,被告人馮梅親屬賠償被害人親屬2萬元經濟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適當減少刑罰量。被告人劉青系傳銷組織中一般成員,在共同犯罪過程中所起作用相對較小,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馮梅辯稱被害人沒說過要離開及沒見過被害人手機和身份證,其辯護人提出馮梅沒有對被害人實施強制行為,被害人墜樓死亡與馮梅等人的行為沒有直接因果關系的意見,均與查明的事實及相關法律的規定不符,不予采信。三被告人在判處刑罰的同時,還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根據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法院遂作出一審判決如下:一、被告人馮桂梅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零十一個月;二、被告人尚東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零三個月;三、被告人劉青松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零八個月;四、由被告人馮梅、尚小東、劉青共同賠償二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共計人民幣155337.4元,扣除被告人馮梅已支付的2萬元,余款135337.4元在判決生效后30日內付清,三被告人互負連帶賠償責任。(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