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男子搞傳銷被查 煽動他人暴力抗法獲刑二年半
糾集他人偷偷摸摸進行違法的傳銷活動,當執法人員前來查處時,不是知錯配合,竟然敢煽動屬下暴力抗法,結果為此愚昧沖動將失去913天人身自由。8月20日,湖南省邵陽市雙清區檢察院收到法院對該案的判決書:被告人蘭添鑫犯妨礙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被告人蘭添鑫系廣西壯族自治區籍中年農民,原本在廣西老家農村種植甘蔗,一般年收入3萬元左右,市場售價好時也有過年收入5萬多元的,蔬菜基本自種自給,其一家子4口人生活過的還算滋潤。然而,不安分的蘭添鑫嫌棄做蔗農太辛苦,只有小學文化、毫無其他技術專長的他,卻老夢想著發大財。2011年秋,蘭道聽途說做地下傳銷能很快暴富,明知此事是國家明文禁止的非法活動,卻不顧妻兒勸阻,執意糾集3名馬仔,帶著數萬元到邵陽市闖世界掘金來了。他們以租賃房屋居住為名,在該市偏僻的下河線羅家院子租了一套平房,實則從事非法的傳銷活動。進出人員頻繁,時有不正常的爭吵,時間一久便引起了周圍居民的警覺。2012年3月5日上午,該市工商局雙清分局接到群眾舉報后,立即派出執法工作人員周某、夏某等前往傳銷窩點解救被騙受害人員。在房東等正義群眾配合下,工商執法人員順利進入傳銷據點。當他們出示執法證件聲明要對非法傳銷進行查處時,作為頭目的被告人蘭添鑫隨即煽動起部分傳銷屬下進行暴力抗法,致使工商執法人員夏某受傷。經法醫鑒定:夏某所受傷害為輕傷。
法院審理認定,被告人蘭添鑫煽動他人暴力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且致一人輕傷,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的正常公務活動,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檢察機關公訴指控其犯妨害公務罪的罪名成立。
【以案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7條妨害公務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